原料的生产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造林,建立原料林基地。第十八条承包、租赁、购买宜林荒山的使用权造林,应签定承包、租赁、购买合同,并按照县级 营造或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资金农民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由农民自筹资金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集体和承包者共有。集体所有的宜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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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加快我市荒山、荒沙、荒地、荒滩(以下简称“四荒”)造林绿化步伐,推进我市风沙源治理和嵩山 资源使用权,使用权期限一般为30至70年。在“四荒”治理开发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于以承包 、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开发的“四荒”,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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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国土面积的10%;全省县(市)基本达到生态农业标准,农产品基本实现无公害生产,农村户用沼气池基本普及;全面建立起全省生态环境预防监督体系和动态监测网络。3 补偿。当前要加快“五荒”资源使用权拍卖、转让、租赁工作,对山林权属不落实,界址有争议的应抓紧落实解决。对荒山荒坡要限期绿化,对逾期者要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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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面积300万公顷,改造坡耕地70万公顷,建设一批旱作农业、生态农业、农村能源、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工程以及沃土示范工程。到2010年,累计治理水土 税收等方面尽可能提供优惠条件。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规范“四荒”承包、租赁、拍卖等合同。(五)抓好重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建设工程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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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减免水资源费、水费,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的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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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集体所有;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者共同所有;有合同协议的按合同规定办理。农牧民在房前屋后和承包地、四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地)上种植的林木归 林业执法职能。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国有林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实行森林管护责任制。护林员由县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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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由使用方负责绿化。农村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半石山和牧草地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绿化,也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包或将使用权租赁、拍卖给单位或个人负责 农村村民的自留山、责任山,由村民负责绿化。责任山的绿化应与原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后无能力绿化的责任山可以依法转包、转让给他人绿化。 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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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水保土耕作,结合开发利用,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投放一定数量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进行水土流失治理。第二十六条水土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及其他水土流失区,可以采用租赁、拍卖、股份合作、承包等多种形式进行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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