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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申请获得批准后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缓缴。缓缴排污费申请书的内容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第二十三条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 。第四章排污费的使用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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