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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资金进行搬迁的,其建筑规模按下面公式核定:原厂建筑面积×搬迁资金原厂址房地产利用价值新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的面积。第三章 原厂址转让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搬迁企业与受让方协议转让原址的,须委托北京市工业技术开发中心做出原址转让的可行性评估报告,转让协议书经过评估后由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并向市经委、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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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资金 新厂建筑面积=-------------- 原厂址房地产利用价值 新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面积。 第三章 原厂址转让 第十四条 搬迁 第十五条 搬迁企业与受让方协议转让原址的,须委托北京市工业技术开发中心做出原址转让的可行性评估报告,转让协议书经过评估后由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并向市经委、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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