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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具体建设时序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并予以明确。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 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四条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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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五)其他应当交纳维修资金的住房。?第九条购房人或者产权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前将维修资金交纳至市物业管理中心;未出售的商品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两年内将维修资金一次性交纳至市物业管理中心。?第十条住房的出售方应当事先告知购房人维修资金的交纳标准和方式,并在买卖合同中予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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