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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并予以明确。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四条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或者区、县 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购买碳汇、参与绿化宣传咨询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第三十四条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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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学校、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引导本单位人员、在校学生、居民等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园林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居住区内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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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两年内将维修资金一次性交纳至市物业管理中心。?第十条住房的出售方应当事先告知购房人维修资金的交纳标准和方式,并在买卖合同中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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