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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废物进口单位变更进口废物利用单位是否有效的函》([1998]法交函字第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一、为了保护环境,防止污染 应当认定为转让或者倒卖《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行为,原《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应予作废。依据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等五部门《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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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商局栖霞分局:你局《关于确认“ISO14025Ⅲ环境标志”是否合法有效的函》(宁栖工商函字(2006)6号、宁栖工商函字(2006)9号)收悉。经研究 年检的产品,其认证证书已经作废。因此,目前现市场上所有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秘书处名义颁发的环境标志证书均无效的。 三、国际标准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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