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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经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奖励金额为2000元。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含社区居委会)专职计划生育干部,实行岗位津贴,调离计划生育岗位即行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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