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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个人承包经营或依法使用基本农田弃耕一年以上的,应缴纳相当于基本 等大中型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耕地造地费”修改为“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开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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