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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用地面积为:6班规模不低于2700平方米、9班规模不低于3800平方米、12班规模不低于4700平方米。第七条因规划调整或者停办、合并、置换、 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范围内兴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房屋建筑。因市政建设需要临时占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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