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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出嫁,住在丈夫家。1956年费翼臣、费宝珍及其子费江迁居安徽,无锡的房产由长女一家管理使用。1958年私房改造时,改造了78.9平方米,留自住房162.3 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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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间自住房,属李淑安、王景斋所共有。李淑安病故后,对自留的四间房屋,可先析产后继承原则进行处理。在具体分割时,要考虑子女们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的多少 复函精神,观海一路10号的自留房是给房主李淑安、王景斋留的,房产各有一。这个意见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1982年4月5日(82)民他字第7号“关于私房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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