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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后方可经营。第十二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本市水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申请核准的船舶向市航务处领取 报送备案制度。在本市签发国际水路货物运输提单的承运人,应当将其提单的格式样本报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提单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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