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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对实行晚婚、晚育和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给予奖励和照顾。一、凡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二十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二、凡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三十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延长产假三十天,工资照发;夫妻不在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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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晚婚、晚育和只生一个孩子的,给予奖励和照顾。(1)男女双方实行晚婚的国家干部和职工,以及集体、合资、独资、内联企业的干部、职工,延长婚假到十五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2)生育一个孩子后,按规定不能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报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给独生子女证书。从领证之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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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晚婚和晚育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给予延长婚假、产假的优待;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节育手术常规》的规定享受休假。享受延长婚假、产假和手术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和提职、提薪。第十八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按规定发给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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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初婚登记的,为晚婚;女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的,男方护理假为7日;晚育并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不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婚假、护理假和产假待遇的,由各地区、各单位给予其他优待。第十七条夫妻终生只生(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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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相互联系,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第六章优待与奖励第二十六条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四天;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十四天。增加的婚假、产假工资奖金照发。实行晚婚晚育的农民,可减免本人当年的义务工。第二十七条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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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晚育假14天,同时给予 7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奖,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夫妻,可以免除当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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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婚假增加四天;实行晚育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 或者增加产假三十天。晚婚晚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同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可参照本规定,由所在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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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持有<<节育手术合格证>>。第二十五条夫妻一方初婚时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可享受晚婚假;双方初婚时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可享受晚婚假。第二十六条初婚夫妻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或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而另一方原只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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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济。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第五章奖励第二十七条实行晚婚、晚育的和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条例》规定,分别给予增加婚假、产假奖励。因工作需要奖励婚假、产假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奖励假天数加发补助工资。第二十八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单位证明,经女方所在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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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条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增加的假期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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