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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国家,任何单位(包括带征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或者转让。第三条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带征土地的主管机关。各区、县土地管理 行为,由市房地局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变更核定的用途使用带征土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回带征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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