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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享受养老待遇年龄(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不足二年人员,不得借款。经办机构应在借款人本人《缴费证》上做好借款、还款记录。借款期间原个人帐户继续 待遇手续,次月起按月发给养老金。第十八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体资格消失,是指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后死亡或经法院宣告失踪死亡。 参保人员在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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