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和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提倡老年人再婚前对个人财产进行公证。第三章社会保障和 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对办理扶养、赡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公证费用的,公证机构应当减半收取或者免收公证费。经济困难的标准,可以参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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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的单位和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第十七条老年人的财产依法由老年人自主支配。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 亲属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老年人离婚、再婚后的生活。提倡老年人对再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公证。赡养人不得以声明放弃继承权或者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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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要按照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民政厅甘卫生妇幼字(1986)282号《关于认真搞好婚前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和甘肃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计生委(1991)1号转发《关于印发〈 胎的开除留用,超生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开除公职,临时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超生的一律辞退。其怀孕期间、分娩时的一切医药费和其他费用自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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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老年人有权要求与其具有行为能力的子女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第十三条老年人有权依法使用、收益、处置本人的财产, 对再婚前的个人财产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公证,任何人不得干涉。第十四条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婚姻自主权。不得干涉老年人的离婚、再婚和婚后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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