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第十八条 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生育证由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随生育计划逐级下发。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 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又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签定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经女方所在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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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3月30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2000年3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定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给生育证;不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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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 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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