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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总量不减少。第十九条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执行。第二十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第三十五条农村村民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应当根据村屯、乡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调整前可以临时使用或者按机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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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耕地 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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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内容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期限等。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地点 ;(四)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及耕地开垦费;占用菜地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五)采取全包方式征地收取的不可预见费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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