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执行的罪犯,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对不适宜收监罪犯采取的暂时措施。因此,在对罪犯交付执行中,如果发现不适宜收监,应由合议庭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条件,按规定审批,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适当的。有妥否,请批示。 199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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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性质、情节、罪犯的主观恶性及其一贯表现等因素判定。 五、提请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罪犯患有严重疾病或怀孕的,应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正在 ,由法院刑庭办理。 六、人民法院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制作“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书的格式参照“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 七、对法院审核后认为不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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