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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土地使用者的补偿费,并划出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收储基金、城镇廉租房保障资金)后,剩余土地净收益部分将根据 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市人民政府确定的2010年前限期搬迁改造计划的工业企业,市发改、经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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