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于同月将这80万元转入中国人民保险投资公司深圳碧波证券营业部其个人账户上,用于炒股。1995年2月,方烈炬又以现金方式提走工程款30万元。1997年9月 了30万元,有支票和检察机关的询问笔录为证。方烈炬辩称其用公司的钱炒股等行为都经过领导同意,而且将该款项的大部分陆续交给了徐志勇,属于职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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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出席,会议形成了“鉴于总经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现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等内容的决议。该决议由 公司经理,董事会决议内容中“总经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的陈述,仅是董事会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原因,而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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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文字,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公章印章,导致严重后果的;(九)未经领导审定签发或未按规定时限对外发文的;(十)擅离岗位、擅离职守,或者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等与业务无关活动,引起不良后果的;(十一)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的行为。第三章行政过错责任的确定第十七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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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个人决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应区分下列两种情况分别认定:一是确有证据证明系为了单位利益而实施挪用公款行为的(如将单位的闲置资金借给他人炒股,企图为单位牟取高额利息等),因单位负责人的决定可以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且确系为了单位的利益,故该种挪用行为可以视为单位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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