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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并移送公安机关留置;留置后三日内无人认领的,在支付对价、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领养;五日内无人领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妥善处理。被认领或者领养的,认领人 发展,适时调整限养区范围和限养犬种类名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机关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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