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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监督;(三)当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五) 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本行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第一百九十条本行合并或分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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