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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向国家版权局书面报告。 二、1988年3月1日以后出版的台、港、澳作品,未取得授权的应停止发行,经济损失由出版单位负担。未经授权,继续自行出版发行 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八、上述规定主要适用于文字、美术、摄影作品音乐、戏剧、舞蹈、电影作品、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出版物等其他文化产品的对台、港、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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