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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偷盗、毁坏邮电信枢纽、电信管线、邮电车辆、邮政信筒(箱)、公用电话机、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邮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公安、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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