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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居的人员,确需安排宅基地的。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出卖房屋的,应当将宅基地退还集体,注销宅基地使用证书;买卖屋的农户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另行制定。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年6月5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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