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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考试前六十日公告有关情况,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考试法规、政策、程序及业务规范规定;(二)考试的种类;(三)报考对象及条件,报名 ,规范工作程序,保证试卷评判质量。第二十八条试卷评判人员由市教育考试机构在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在职教师和教研人员中遴选。试卷评判人员实行回避制度。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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