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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市房产局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产权人专项维修资金三级中列支。第三十一条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的 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四十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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