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和听证第十四条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法制机构复议科室负责审理,并确定2-3名工作人员具体承办。第十五条承办人员主要通过审查申请人、 证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二十六条在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中止行政复议:(一)申请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需要等待其近亲属参加行政复议的;(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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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复议申请是否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初步审查:(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二)申请人 但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听证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的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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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决定是否举行行政复议听证。行政复议机构也可以自行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被申请人应当指派与行政复议案件内容 、责令履行、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决定行政复议案件的中止、终止或驳回复议申请,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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