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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同级计划、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城建、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 外生育的,应追究计划生育机构经办人员的责任。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一般应有四年的间隔时间。安排生育的,应由女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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