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由牡丹区政府具体负责,报市政府登记备案。第八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第二十一条中(一)、(三)、(四)项规定条件,宅基地可由村集体依法收回而拒不交回的,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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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农副业生产基地的国有土地;(六)1961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时,全民所有制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已经使用的土地,没有确定给 农村居民购买、接受赠予房屋,应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四十八条农村居民建设住宅,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一)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一亩以下的平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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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四)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在集体土地上已建成的村民住宅,只限于在本村村民之间转让,不得向城镇居民和非 其他用途,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涉及直系亲属之间因房产继承或赠与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的,应当在房产部门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后再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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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或因买卖、转让地上附着物而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转移,需要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土地证书的,应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特别是菜地和水浇地建房。农村居民建房应服从村镇建设规划,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地、荒坡等非耕地。建房申请,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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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办理。第四条全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等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 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农区:村人均耕地667平方米(1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667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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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上有建 用地、公益事业(如中小学、卫生所、幼儿园、敬老院等)用地、企业用地和农村村民宅基地,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五)征用牧草地,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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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让方、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受让方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第二十 改建、扩建、改变房屋和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第四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转让、出租住宅和住宅建筑面积已达标准的村民,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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