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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户名变更手续。第十七条物业所在地产权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转移、变更登记或他项权利登记时,应当查验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第二十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专户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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