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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综合改革建立股份合作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该集体经济组织可按规定获取合理的置换或货币补偿。整建制“撤村建居”后,原
村委会
办公用房及其公益设施留归居委会使用的,其所有权属原村的股份合作社;如与其他 十二条各级政法、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改革工作。对利用改制之机,进行贪污、挪用、
私分
、挥霍浪费和故意评估不实、虚报损失、低价变卖、转移财产、有意放弃债权等 ...
//www.110.com/fagui/law_342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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