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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财产管理上有必要者。 第61条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所为之,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呈报人之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及住、 之一第一项事件,法院为裁定前,得依声请命为必要之保全处分。 前项裁定,不得抗。 第一项保全处分,准用民事诉讼法保全程序之规定。 第71-4条法院为审酌子女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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