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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1991年7月31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处理防护发纠纷,保护当事人 纠纷案件,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仲裁委员会管辖;法人之间的房产纠纷案件,拆迁引起的纠纷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房产纠纷案件,由市(县)仲裁委员会管辖;涉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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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案件,由房产所在的区、县仲裁机关管辖;法人之间产生的房产纠纷案件、拆迁方面引起的纠纷案件、涉外房产纠纷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房产纠纷案件,由市仲裁机关 十三条本市所属郊县农村房产纠纷案件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南京市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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