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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申请协调或裁决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第十二条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九条规定的期限申请协调、裁决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或者裁决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1年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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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申请人可以自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协调申请之 书面通知申请人。承办人员的回避,由裁决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第十七条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一般实行书面审查。裁决工作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当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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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期限。第八条对下列事项之一有异议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 、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五)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征地补偿费的地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www.110.com/fagui/law_301302.html-了解详情
合法、合理、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申请协调裁决范围 第六条 被征地的 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的期限;未告知的,申请人可以自征地 ...
//www.110.com/fagui/law_303840.html-了解详情
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第五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第二章申请协调裁决范围第六条 被征地的 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的期限;未告知的,申请人可以自征地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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