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因房产产权权属、买卖、租赁、借用、赠与、分割、交换、典当、抵押、侵权等引起的房产纠纷案件。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不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审结的房产纠纷案件; (二)房地产管理部门正在处理的房产纠纷案件; (三)经济合同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的房产纠纷案件; (四)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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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房产纠纷案件。第三条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机关是设区的市(含日照市,下同)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县(市、区 因房屋的买卖、租赁、交换、修缮以及侵犯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等行为引起的纠纷案件,当事人均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第二十一条仲裁机关不受理下列房产纠纷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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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下列房地产纠纷由争议标的所在地的区、县仲裁机关管辖:(一)公有房产在确权、承租、转租、转借、转让、转兑,以及互换、买卖、损坏等方面所发生 高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收费办法》和财政部《关于经济合同仲裁和鉴定收费标准的规定》的标准。具体收取仲裁受理费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五十九条案件处理费(包括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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