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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处分,以裁定为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及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于前项裁定准用之。 第21条裁定应作成裁定书,由推事签名。但 法院者,法院应将第七十一条之一及前条所定之事件裁定移送于诉讼系属中之第一或第二法院合并裁判。 前项裁定不得声明不服。 第71-11条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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