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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第42条民法第一千零零八条所定之登记,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辖;能在住所地为登记或其主要财产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辖。 能依前项 毋庸送达。 前项裁定及准许开始重整之裁定,其利害关系人之抗告期间,应自公告之翌日起。 第一项之公告方法,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准许开始重整之裁定,如经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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