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第十一条 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国有土地的,政府依法无偿收回(收购), 和其他附着物与他方易房、易物的;(五)以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城镇直管公房作为商品房转让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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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城乡发展规划编制时应统筹安排和预留电力建设用地。第五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 》(第 9 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电力设施用地,需要使用国有 可以申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中电力线路走廊、杆塔基础用地,只作备案登记,不发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转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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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在本省城市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十六条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应当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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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植物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水域。养殖渔业水域的使用权,在其使用期限内,可按有关规定继承和有偿转让。第十三条 设施。养鱼水域、梁子堤坝外要有必要的护堤地。需要划拨或者征用土地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齐齐哈尔市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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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水库、塘坝、鱼池、渠道、□()子需占用土地的,按《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捕捞水域使用权的确定和变更,均由颁发渔业许可证的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边防哨所自食性捕鱼,由省水产主管部门另行规定。五、渔业许可证不准出卖、出租、转让。六、渔业许可证有效期,国营、集体养殖渔业十年;定置、定所渔业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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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管理。第二章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凡未经划拨的草原和国家拨给国营企事业、机关、部队使用的草原,以及实行分级管理时将国有草原划给集体使用的,均 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草原,不得自行改变草原用途。第七条凡实行各种形式承包的草原,承包期不少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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