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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第七条土地补偿费耕地补偿标准,为其年产值四至五倍,茶山、桐山、桑园、果园、菜地等,为其年产值五倍。年产值按县核定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量和 菱塘,有砍伐任务林山、柴山、草山、药材地等以及宅基地,参照耕地标准补偿。对灌溉用水塘、沟渠和水利设施,凡占用后不影响未征地灌溉、排水,不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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