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资产清册,在改变隶属关系文件下达后三十日内报送财政部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转让、转借、调换或变卖国有资产。第十四条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财政 资产审批手续的;(九)增加国有资产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的;(十)土地、房产、车辆等产权管理部门擅自办理产权转籍过户手续的;(十一)其他违反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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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超越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经营燃气的;(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四)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五 、移动、毁坏或覆盖燃气设施上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七)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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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经规划批准的管道燃气工程施工。相邻居民、单位不得拒绝过户燃气管道的安装。现有住宅需安装管道燃气设施并具备安装、供气条件的,各 主管部门收回特许经营权:(一)未按照授权书要求履行义务,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限期内拒不整改的;(二)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的;(三)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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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对其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加强对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的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四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未按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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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备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接到燃气事故 1)条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以及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市、县(市)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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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燃气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第三十四条 重型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铺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转让、出租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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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企业应当立即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及劳动部门。第三十条燃气事故抢修车辆应有明显装置,并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通行手续和标志。第五章罚则 条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以及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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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五条《燃气换瓶点、气化站经营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制度,禁止出租、出借、转让。第 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经营、维修业务。第二十八条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机动车辆,应当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并领取《危险品运输许可证》,液化石油气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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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和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禁止出租、出借、转让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自 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和过户,安装、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应当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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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方可使用煤气。用户变更时,凭身份证和《城市煤气使用证》到煤气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禁止私自转让、出售《城市煤气使用证》。第八条煤气公司应按表计量,对用户 后,应立即组织抢修。第二十八条煤气公司应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制定各类事故的抢修方案。第二十九条因煤气事故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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