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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予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本市境内有效期内的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经申请,由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 、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保护暂行规定》(扬府办发61号)同时废止,已认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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