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草地改良和剩余劳动力的安置,农牧村居民投入承包草场的建设资金应退还给个人。(四)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应支付的补偿费,按全村耕地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一 处理而造成的损失由越权审批单位或个人赔偿。第三十八条非法占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单位,应如数清偿,并按非法占用总额的百分之五至三十罚款;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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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除外)。第二十九条改造旧村、建设新村腾出多余宅基地用于农业生产的,可比照新开荒地,免征农业税五年。第三十条禁止占用耕地建坟。积极提倡火葬、深 房屋予以没收或拆除;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并可给予行政处分。(四)建设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买卖、变相买卖、租赁集体土地,未建建筑物的,没收非法所得,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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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等经济作物的种植。?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第十四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或一般耕地的,不得占用 的对基本农田有污染的项目,必须进行限期治理;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第二十八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周围的沙丘、丘陵和低山区,应采取植树种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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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没有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 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对采伐作业和迹地更新造林进行监督和检查。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滩)和个人承包责任山(滩)上的林木,可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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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核同意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 委员会组织植树造林。鼓励用材单位、经营单位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农合作造林,或者承包、租赁荒山、荒地造林,并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二十三条主要江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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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未明确使用单位的,林木归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单位所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义务种植的林木,归集体所有。第十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集体林地,连续两年荒芜或者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的,由发包单位收回承包经营权。第十六条农村居民建设住宅一般不得占用林地,确需使用林地,须经所在地的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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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植树造林。林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必须在当年或者次年完成更新造林。农村居民使用的自留山或者承包的林地不按规定时间造林的,由林地所有者责令限期完成造林。 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责令其退出林地,赔偿经济损失。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矿、采石、取土,致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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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为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为集体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 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和抢占有争议的林地。第三章森林保护第十三条国家建设占用国有林地和征用集体林地及其他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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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五)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菜地,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免缴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第十七条以国家 (镇)人民政府责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七条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持标志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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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林和薪炭林。生态公益林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鼓励集体、个人投工投劳、投资建设。商品林由受益者投资经营,各级政府应当给予经济扶持。第八条国有森林资源 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的补偿标准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第十七条征占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标准执行。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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