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规定执行。第五章优待和奖励第二十四条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增加女方产假十五至三十天,给予男方 统筹解决。统筹标准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第二十七条凡领取《独生子女证》,按规定年龄退休的职工,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终身无子女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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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初婚年龄的计算,以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为准。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初育为晚育。晚育年龄的计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为准。 计划外生育费;生育第二胎的,按照无计划生育第二胎处理。(二)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生育第一胎的,按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可以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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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精神文明单位评比验收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第六条公民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和依法领取《光荣证》可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第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 (二)奖励金从职工退(离)休次月起开始发放;(三)未到退休年龄,但在国家政策性范围内提前退休(不含提前离岗、假休、内退)、退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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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禁止任何形式的重婚和买卖婚姻,反对包办婚姻,不许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三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提倡晚婚晚育。第四条订婚不受法律保护,反对任何包办、强迫的订婚。第五条禁止三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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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三条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女双方按法定 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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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专门技术培训,持有《节育手术合格证》的。个体行医人员不得施行计划生育节育手术。第三十条夫妻一方初婚时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可享受晚婚假;双方初婚时达到晚婚年龄的 三十一条已婚女职工虽然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不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享受晚育假,也不给予男护理假。第三十二条初婚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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