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二)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一个月内审批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上海市生育第二个孩子批准书》。符合生育 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单位初审,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证。(二)丧偶或者离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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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五)女方在怀孕和分娩后1年内,非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第五章复婚登记第二十七条离婚后,男女 管理机关责令其分居,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仍不分居的,每超一个月按最高额加倍处罚;(三)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发给《生育证》,其所生子女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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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 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拟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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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规定者,也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第十五条农业人口的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或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且未结婚的, 费已交部分不退回,未交部分不再交付。第四十条收养孩子,必须由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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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孩子的;(三)夫妻一方系丧偶者,一方系未育者;(四)夫妻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一方系未育者;(五)夫妻一方系华侨、归侨或从港、澳、台 款规定执行。第五章优待和奖励第二十四条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增加女方产假十五至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三至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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