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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为5—15名的单数,负责下列筹备工作:(一) ,有关费用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擅自挪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经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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