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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过程中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第二十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依法需要转让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 企事业单位的用地和以地抵付工程款的土地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应依法收回的,按永政发16文件执行;要求使用原土地建设的,按本办法严格办理报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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