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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三条乡村居民点建设,应按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 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农户承包使用的土地,可与承包户协商,用串换土地等办法解决。经批准使用的专业户用地,必须按批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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