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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亩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每项工程批准土地总数不准超过一百亩;(三)征用耕地二十亩以上、一千亩以下,其它土地一百 提出用地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其它单位土地,应给予土地补偿或调剂土地。第三十八条农村专业户进行生产、经营设施建设,需要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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