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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业务。非持证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第二十四条外地进入本市辖区勘察设计单位,在承接业务签订合同前,必须持单位工程勘察设计证书、收费 或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单位有责任派员到施工现场服务,进行技术交底和配合施工;有权监督设计文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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